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鴻薪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郭榮
代 理 人 游家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189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9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
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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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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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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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牟聯琦│第一商業銀行│102年4月30日 │ 12,100元 │EA0000000 │
│ │ │敦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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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李賀 │臺灣新光商業│101年12月31日 │ 5,725元 │CC0000000 │
│ │ │銀行西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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