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鴻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鴻忠
代 理 人 許文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6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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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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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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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日 │374,144元 │JD0000000 │
│ │司 吳昕恩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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