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年代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原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
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 102年12月1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髙強服飾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2年7月15日│45,000元 │CA0000000 │
│ │司 │ │ │ │ │
└──┴─────────┴─────────┴──────┴─────┴─────┘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