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祥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7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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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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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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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102年9月30日 │22,050元 │BA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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