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富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宥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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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4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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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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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雅光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102年9月10日│18,000元 │CR0000000 │
│ │ │行大直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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