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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頡隆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瑩諮科技股份有│臺灣銀行│102年10月31日 │1萬8,470元 │AH0000000 │ │ │限公司、楊炯浩│敦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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