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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郭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文德輪胎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102年10月31日 │33,118元 │UA0000000 │ │ │ │陳寶元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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