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松章
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5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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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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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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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102年7月31日│3,300元 │AF0000000 │
│ │ │館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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