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太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
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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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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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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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丞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1月7日 │2,000,000元 │AD0000000 │
│ │楊智傑 │瑞祥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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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