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智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6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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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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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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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百懋國際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 │59,853元 │FA0000000 │
│ │司 曾寧春 │松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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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民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1月30日 │53,713元 │CL0000000 │
│ │倪正達 │銀行南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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