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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智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百懋國際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 │59,853元 │FA0000000 │ │ │司 曾寧春 │松江分行 │ │ │ │ ├──┼─────────┼──────┼───────┼─────────┼─────┤ │002 │新民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1月30日 │53,713元 │CL0000000 │ │ │倪正達 │銀行南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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