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松泰家具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6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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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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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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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泰家具裝潢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2月31日 │1萬1,100元│JN0000000 │
│ │司 │東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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