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老爺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年祈
代 理 人 尤俐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3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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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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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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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開發旅行社股份有限│日商瑞穗銀行台北分│102年8月31日 │13,800元 │AN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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