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明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奚 傑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佳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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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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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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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揚特別機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NY-0000000 │1 │4,64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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