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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恆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華穩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7年10月31日│7,455元 │XC0000000 │ │ │陳林淑貞 │萬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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