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李兆益
代 理 人 莊榮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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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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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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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E-000557至000559 │3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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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E-001053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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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147至000153 │7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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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269至000273 │5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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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15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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