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仲
訴訟代理人 洪莉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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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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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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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102年11月5日│13萬3,750元 │BN0000000 │
│ │司 │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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