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貴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3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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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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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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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1年6月30日│33,180元 │JJ0000000 │
│ │司 │莊敬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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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