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蕭景文
代 理 人 楊迪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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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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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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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1 │1 │15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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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8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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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9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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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15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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