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蕭胡美年
代 理 人 李政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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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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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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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12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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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13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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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14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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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