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大品國際聯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豪
代 理 人 吳綵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2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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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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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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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品國際聯合餐飲股│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102年6月30日│5,250元 │AI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林志豪│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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