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王田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時田
代 理 人 黃秀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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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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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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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緯德工業股│臺灣中小企業│102年10月31日 │65,003元 │A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松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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