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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佳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如 訴訟代理人 張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9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佳本實業有限│彰化商業銀│102年12月31 │32,894元 │JNI255271 │ │ │公司賴冠如 │行西松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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