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鴻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廉 代 理 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9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鴻圖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101年10月21日 │ │504,563元 │NM0000000 │ │ │ │司 │東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