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向日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熙寧
代 理 人 呂麗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1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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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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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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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2年6月30日 │ │9,800元 │BL0000000 │ │
│ │ 謝孟雄 │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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