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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9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向日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熙寧 代 理 人 呂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2年6月30日 │ │9,800元 │BL0000000 │ │ │ │ 謝孟雄 │北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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