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本源
代 理 人 王文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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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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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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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曜群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1月30日│17,835元 │AA0000000 │
│ │李燕真 │吉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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