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洋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玥慧
代 理 人 劉明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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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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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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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103年1月31日│21,263元 │AG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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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江直重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3年1月31日│3,480元 │DC0000000 │
│ │ │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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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鄉達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103年1月31日│3,070元 │IN0000000 │
│ │范正達 │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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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百電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103年2月5日 │25,830元 │GD0000000 │
│ │陳松柏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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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3年1月31日│6,615元 │ZC0000000 │
│ │陳光燦 │中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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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沅茂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3年1月31日│1,510元 │SH0000000 │
│ │陳蕭重光 │社吉林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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