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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9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洋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玥慧 代 理 人 劉明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3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103年1月31日│21,263元 │AG0000000 │ │ │ │行 │ │ │ │ ├──┼─────────┼─────────┼──────┼─────────┼─────┤ │002 │江直重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3年1月31日│3,480元 │DC0000000 │ │ │ │門分行 │ │ │ │ ├──┼─────────┼─────────┼──────┼─────────┼─────┤ │003 │鄉達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103年1月31日│3,070元 │IN0000000 │ │ │范正達 │分公司 │ │ │ │ ├──┼─────────┼─────────┼──────┼─────────┼─────┤ │004 │百電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103年2月5日 │25,830元 │GD0000000 │ │ │陳松柏 │行 │ │ │ │ ├──┼─────────┼─────────┼──────┼─────────┼─────┤ │005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3年1月31日│6,615元 │ZC0000000 │ │ │陳光燦 │中山分行 │ │ │ │ ├──┼─────────┼─────────┼──────┼─────────┼─────┤ │006 │沅茂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3年1月31日│1,510元 │SH0000000 │ │ │陳蕭重光 │社吉林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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