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嘉其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裕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屆滿(期間末
日原為103 年6 月7 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
之次日即103 年6 月9 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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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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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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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28日│47萬3,950元 │HN0000000 │
│ │限公司 雷謦遠 │忠孝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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