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林筑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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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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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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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侑寬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102年12月23日 │20,320元 │AB0000000 │
│ │ │松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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