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葉宗修
代 理 人 藍惠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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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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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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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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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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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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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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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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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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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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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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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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