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保險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理賠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保險字第100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87,930元(計算式:18,114,755 元-6,126,825元=11,98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19萬6,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