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正忠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保險字第100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87,930元(計算式:18,114,755
元-6,126,825元=11,987,9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
幣19萬6,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