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天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玲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
險理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
513,246.8元,折合新臺幣16,776,498元(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
9月3日起訴時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687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9,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