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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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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范錫永 再審被告  寶萱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3年12月31 日本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88萬6,670元【計算式:74670+28000× (12+12+5)=88667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再審 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 條第1項但書,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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