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皓齊
相 對 人 卓爾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士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勞資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預告工資、
資遣費、勞退金
提撥及失業給付
損害賠償等)以新臺幣19,000元整達成和解;資
方應於民國104年2月5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3年8
月1日在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
合
意「1.勞資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預告工資、
資遣費、勞
退金提撥及失業給付損害賠償等)以新臺幣19,000元整達成
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4年2月5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
方原薪資帳戶。⒉勞資雙方同意就勞動契約
存續期間所衍生
之權利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預告工資、資遣費、勞退金提撥
及失業給付損害賠償等),不再對他方為主張請求、訴訟、
或任何行政
申訴、檢舉,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
不得對他方為不利之行為」。
詎相對人
迄今尚未依約給付,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兩
造間有關薪資及代墊款給付之爭議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調解內容第1項
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
等情,
業據提出臺北市
政府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為證,則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第1項之內容履行其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於調解方案第2項所示部分,因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
行,聲請人此一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