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郭曄凱
相 對 人 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欣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內容
所載「資方應於民國104年5月15日給
付勞方新臺幣13,500元…」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
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3月27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
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下
同)40,500元達成和解;…第一期資方應於104年4月15日給付
27,000元、第二期資方應於104年5月15日給付13,500元…」
等
情,已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14日府勞動字第10431754400
號函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調解方案內容之第二期給付義務為
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