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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郭曄凱 相 對 人 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應於民國104年5月15日給 付勞方新臺幣13,5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3月27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 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下 同)40,500元達成和解;…第一期資方應於104年4月15日給付 27,000元、第二期資方應於104年5月15日給付13,500元…」等 情,已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14日府勞動字第10431754400 號函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調解方案內容之第二期給付義務為 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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