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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魏廷容 相 對 人 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資遣 費及交通津貼,合計為35,987元,勞方同意上開金額由資方分七 期給付,第一期為104年7月5日,第二期7月25日,第三期8月5日 ,第四期8月25日,第五期9月5日,第六期9月25日,上述分期每 期各為新臺幣5,000元,第七期為104年10月5日給付勞方5,987元 。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上述分期如有 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中之第五期至第七期款合計新臺 幣15,987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04年6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 資方應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交通津貼合計新臺幣(下同 )35,987元,分七期給付,分別於104年7月5日、7月25日、 8月5日、8月25日、9月5日、9月25日給付第一期至第六期款 各5,000元,並於104年10月5日給付第七期款5,987元,於每 期到期日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 人未依約履行,尚積欠9月5日之5,000元、9月25日之5,000 元及10月5日之5,987元,共15,987元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臺北市政府函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尚積欠9月5 日第五期款5,000元、9月25日第六期款5,000元及第七期款 5,987元,合計15,987元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轉帳戶 存摺影本可稽。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 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業已給付之部分,即無未履行調 解義務之情形,是聲請人對此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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