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魏廷容
相 對 人 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冠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
資遣
費及交通津貼,合計為35,987元,勞方同意
上開金額由資方分七
期給付,第一期為104年7月5日,第二期7月25日,第三期8月5日
,第四期8月25日,第五期9月5日,第六期9月25日,上述分期每
期各為新臺幣5,000元,第七期為104年10月5日給付勞方5,987元
。資方同意於每期到
期日前各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上述分期如有
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中之第五期至第七期款合計新臺
幣15,987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04年6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
資方應給付積欠工資、
資遣費及交通津貼合計新臺幣(下同
)35,987元,分七期給付,分別於104年7月5日、7月25日、
8月5日、8月25日、9月5日、9月25日給付第一期至第六期款
各5,000元,並於104年10月5日給付第七期款5,987元,於每
期到期日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之調解內容達成
合意,
詎相對
人未依約履行,尚積欠9月5日之5,000元、9月25日之5,000
元及10月5日之5,987元,共15,987元
迄未給付,
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
提出臺北市政府函
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尚積欠9月5
日第五期款5,000元、9月25日第六期款5,000元及第七期款
5,987元,合計15,987元
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轉帳戶
存摺影本
可稽。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
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業已給付之部分,即無未履行調
解義務之情形,是聲請人對此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