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業務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王振憲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忠 訴訟代理人 蔡篤雄       林衍鋒律師 複代 理 人 杜欣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於民國101 年6 月18日至被告公司任職,擔任業務人員一 職,迄至103 年12月31日離職,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易 忠前向伊表示任職期間之業務獎金係依銷售車輛之數量乘以 不同單價計算,中型巴士為每輛車新臺幣(下同)2 萬0,86 2 元。伊向如附表所示4 家公司(下稱系爭4 家公司)銷售 車輛共計39輛,以中型巴士為每輛車2 萬0,862 元計算,業 務獎金為81萬3,618 元,然被告公司迄今尚未給付,爰依被 告公司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業務獎金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1萬3,61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㈠原告任職伊公司期間曾親簽員工聘雇合約書,約定每月薪資 4 萬5,000 元,享有伙食補助等津貼,每月實領薪資5 萬元 至5 萬4,000 元,其內容對兩造權利義務規定甚詳,並無伊 公司應給付原告業務獎金之約定。又伊公司並無業務獎金制 度,亦未允諾給付原告業務獎金,蓋伊公司係通過政府各項 嚴格審查及檢測後獲准設立之本國電動車輛製造廠,所有客 戶均係透過政府機關核審推薦而來,由於部分車款需由經濟 部、交通部、環保署等主管單位補助,以致其銷售程序至為 繁複,絕非一人所能為力,與一般汽車經銷商之銷售業務有 別。雖原告要求伊公司比照一般汽車經銷商獎勵辦法辦理, 惟礙於公司制度及業務性質,實難應允等語。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第204 頁): ㈠原告自101 年6 月18日在被告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負 責銷售車輛,於103 年12月31日離職。 ㈡原告離職時,被告公司未給予任何獎金。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公司應依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就業務獎金 之約定,發給39輛中型巴士之業務獎金81萬3,618 元等節,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 被告公司有無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有無業務獎金之約定? ㈡被告公司有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有業務獎金之約定,如 附表所示系爭4 家公司之銷售業績是否為原告招攬,而被告 公司應給予獎金?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公司有無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有無業務獎金之約定? 原告主張剛進公司時被告公司即提供業務獎金範本(下稱A 獎金範本,見卷第7-11頁),嗣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又於 103 年2 月21日寄予原告另一版業務獎金範本(下稱B 獎金 範本,見卷第96-104頁),足證被告公司有業務獎金制度, 並承諾給予其業務獎金云云,惟此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證 人即被告公司前管理處處長賀寶禎於審理時證稱:伊於102 年10月1 日至104 年4 月30日擔任管理處處長,職務內容是 人資、薪資,但伊在職期間沒有發過業務獎金;伊到職後有 擬3 份契約書,包括勞動契約書、服務約定書、薪資保密切 結書,董事長蔡易忠說原告不簽就不核發業務獎金,但業務 獎金並沒有約定在上開3 份契約書中,公司的獎金全部沒有 制度化,該發多少由董事長決定;董事長特助蔡志堅曾說公 司有業務獎金,還有計算式,但伊沒有拿A 獎金範本給蔡志 堅看,所以伊不能確定蔡志堅所講的業務獎金的計算式,是 否就是A 業務獎金範本,伊離職前,業務獎金是未施行、未 發放過的制度;在第一次104 年1 月16日開勞資調解協調會 前伊有遵照董事長的意思,告知原告只要簽署離職聲明書, 就可領取業務獎金,原告說不簽,第二次104 年3 月19日開 勞資調解協調會前即104 年3 月18日董事長要伊轉達原告說 只要簽署離職聲明書,就可領取業務獎金,但原告還是不肯 。104 年3 月18日董事長來找伊時,並未告訴伊這筆業務獎 金是多少錢,只有說:計算的方式跟金額,伊就不用跟原告 提了,就算有業務獎金也不是原告所提出的金額(見卷第 129 頁反面至第130 頁反面),證人即被告公司業務副理朱 禮佑亦證稱:被告公司內部並無設立業務獎金制度,原告有 提出討論過設立業務獎金制度,但是最後並未施行,B 業務 獎金範本是董事長提供伊等開會時參考,要做業務獎金的計 算,有開過2 次會,開會人員有董事長、原告及伊,討論結 果是原告不同意,理由是計算方式過於複雜,應該以銷售台 數去計算業務獎金。在此之前都未發過業務獎金,到現在為 止也沒有發過業務獎金等語明確(見卷第131-132 頁),自 證人上開證述可知,被告公司既無設立業務獎金之制度,自 不能證明A 業務獎金範本為被告公司所提供,且B 業務獎金 範本雖為被告公司所提供磋商,惟就其中之獎金計算及數額 尚未經兩造達成意思合致,則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有業務獎金 制度,自屬不能證明;況被告公司是否發放業務獎金既須由 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最終之決定,則被告公司並無義務發 放業務獎金,縱有發放,亦為被告公司給予員工之恩惠。再 被告公司倘確未依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業務獎金之約定給 付業務獎金,則原告向臺北市政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時,自 當就被告應給付業務獎金一事申請調解,始符常情,惟兩造 於104 年1 月16日在臺北市政府進行第一次勞資爭議調解時 ,原告竟未主張被告應給付業務獎金(見卷第115 頁),其 後原告於104 年3 月19日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時,原告雖請 求被告給付業務獎金,惟請求金額僅有46萬8,000 元(見卷 第71頁),與本件起訴請求之81萬3,618 元亦不相同,倘被 告公司確有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確有業務獎金之約定,原 告豈會無法確定其請求之金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屬無據 。 ㈡如被告公司有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有業務獎金之約定,如 附表所示系爭4 家公司之銷售業績是否為原告招攬,而被告 公司應給予獎金? ⒈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公司有發給業務獎金之制度或兩造間有 業務獎金之協議,則無論系爭4 家公司之銷售業績是否為原 告所招攬,原告均無權向被告公司主張發給業績獎金。 ⒉況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園汽車客運公司)係 經公開招標,經由委員評選而決標予被告公司;桃園市大溪 區公所亦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後始與 被告簽約;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成交通公司)初 期與原告議價後簽約,惟後續合約金額及內容之修改皆由被 告公司總經理(即董事長)協商完成;國慶通運有限公司( 下稱國慶通運公司)經由原告為接洽窗口,惟最終與被告公 司董事長議定合約價格等情,此有桃園汽車客運公司104 年 11月2 日桃汽客營字第2794號函、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04 年 10月29日桃溪市0000000000000號函、加成交通公司104 年11月17日函、國慶運通公司104 年11月23日第104123號函 函覆在卷可稽(見卷第181 、183 、196 、197 頁),則桃 園汽車客運公司與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向被告公司購買系爭電 動車自非經原告招攬業務所致,而加成交通公司、國慶通運 公司亦係經與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議價後始完成最終合約, 難認屬原告之銷售業績,則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應給予業務獎 金,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被告公司業務獎金制度或兩造間業務 獎金之約定,被告應給付業務獎金81萬3,618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 │編號│項目 │數量 │ │ │ │(輛)│ ├──┼─────────────────────────┼───┤ │ 1.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電動中型巴士 │ 7 │ ├──┼─────────────────────────┼───┤ │ 2.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先導運行專案│ 10 │ │ │採購合約」電動中型巴士 │ │ ├──┼─────────────────────────┼───┤ │ 3. │國慶通運有限公司「台積電環廠區間車先導運行專案採購│ 9 │ │ │合約」電動中型巴士 │ │ ├──┼─────────────────────────┼───┤ │ 4.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電動中型巴士 │ 11 │ ├──┼─────────────────────────┼───┤ │ 5. │桃園縣大溪鎮公所電動中型客車 │ 2 │ ├──┼─────────────────────────┼───┤ │ │總計 │ 39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