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姿妘
陳亭君
王佩玲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
被 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被 告 趙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