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指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泓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卓群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5年1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1,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