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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指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卓群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5年1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1,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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