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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蔡卓群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指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81,116元及其 利息,係依聲請人訴之聲明(見卷第5、77頁)所為,並無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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