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蔡卓群
訴訟
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指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81,116元及其
利息,係依聲請人
訴之聲明(見卷第5、77頁)所為,並無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