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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鄭伊庭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名正 被   告 林燕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請求判命被告林燕玲以電子郵件寄送道歉啟事部分,係請 求命被告林燕玲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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