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鄭伊庭
訴訟
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名正
被 告 林燕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請求判命被告林燕玲以電子郵件寄送道歉啟事部分,係請
求命被告林燕玲為回復原告名譽之
適當處分,其
訴訟標的之
法律
關係為
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586 號
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