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馮國平
訴訟
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
被 告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另請
兩造針對下述問題於庭
期前交換書狀完畢(並提出電子檔寄送法院信箱):
(一)原告終止勞動契約部分:
⒈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點為何(原證3未載明終止勞動契
約之時點)?
⒉被告係於何時補提勞工退休金差額?原證9僅顯示至103年
11月之資料,不確定被告是否於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後始補
提勞工退休金差額。
(二)原告請求失業給付差額部分:
⒈原告主張之月投保薪資如何認定?
⑴被告
自承原告之平均工資為38,512元。
⑵原告之每月薪資如原證5及附表一(見本院卷第43頁)
所示,薪資結構為「薪資+獎金」,獎金部分是否列入
月投保薪資計算?被告對此有無爭執或有何意見?
⑶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不固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第1、2項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
被告應以其每年前一年度11、12月及當年度1月之平均
工資,當年度5、6、7月之平均工資,分別於當年度2月
底及8月底申報,並分別自當年度3月1日及0月0日生效
。而原告102年11、12月及103年1月之平均工資為41,61
2 元,103年5、6、7月之平均工資為36,284元,依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分及表,其自103年3月1日起之月投保薪
資為42,000元,自103年9月1日起之月投保薪資為36,30
0 元。是原告離職退保前6個月即103年7月至12月之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8,200元【計算式:42,000元×
2+36,300元×4)÷6=38,200元】,每月可請領60%之
失業給付為22,920元。
⒉雖原告請求六個月之失業給付差額損害,
惟依原證7,僅
能證明原告曾領有一個月之失業給付。原告就此有無補充
證明資料?被告就此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