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陳佳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求為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及
按月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每年給付獎金10萬元及紅
利,而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103年11月26日為被上訴
人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時年約35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約29年
,以此推算
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再以
上訴人主張工資、獎金、紅利計算其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
,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萬元(計算式:50,000x12x10+
100,000x10=7,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第二審
裁判費10萬5,450元。
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先繳納之第一、二審裁
判費數額為3萬5,150元、5萬2,725元,合計為8萬7,875元,扣除
已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895元,尚應繳納7萬6,9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