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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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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陳佳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求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 按月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每年給付獎金10萬元及紅 利,而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103年11月26日為被上訴 人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時年約35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約29年 ,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再以 上訴人主張工資、獎金、紅利計算其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萬元(計算式:50,000x12x10+ 100,000x10=7,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第二審 裁判費10萬5,450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先繳納之第一、二審裁 判費數額為3萬5,150元、5萬2,725元,合計為8萬7,875元,扣除 已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895元,尚應繳納7萬6,9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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