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陳佳秀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益世
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雖就該
裁定提起
抗告,但命繳裁判費部分為
不得抗告,且抗告於10
5年6月3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
定,上訴人
迄今亦未繳納上訴費,並有該民事裁定及本院科
查詢簡答表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