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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陳佳秀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該 裁定提起抗告,但命繳裁判費部分為不得抗告,且抗告於10 5年6月3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 定,上訴人迄今亦未繳納上訴費,並有該民事裁定及本院科 查詢簡答表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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