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268號
原 告 許財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枝工程有限公司及高
添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依其
起訴狀所記載之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
非具體明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即原告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相關
法律條文及其原因事
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倘
係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應表明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