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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68號 原   告 許財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枝工程有限公司及高 添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依其起訴狀所記載之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非具體明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即原告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相關法律條文及其原因事 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倘 係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應表明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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