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弘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海陽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綸佑、陳宥驊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3萬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
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