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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弘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綸佑、陳宥驊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 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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