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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潘自新會計師 相 對 人 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Fodai On       glin PACIDAL,代表人王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自新會計師所任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 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 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191 號 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6年度起 至97年度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聲請人一再聯絡相對 人洽談檢查事宜,相對人員工敷衍以對在先,嗣並否認該址 設有相對人公司。聲請人迄今未獲相對人回應,致無法進行 檢查事務,加以近來業務繁忙恐難勝任,爰聲請辭任檢查人 一職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3 年10月22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191 號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業經聲請人發函相對人要 求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迄未獲回應,已據聲請 人提出103 年11月6 日(0103)安泰(聯)字第00000000號 函文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 無法獲得相對人相關配合之情況,確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 人職務;且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 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 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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