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潘自新會計師
相 對 人 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Fodai On
glin PACIDAL,代表人王玉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自新會計師所任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
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
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
裁定,不在此限,
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191 號
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6年度起
至97年度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惟聲請人一再聯絡相對
人洽談檢查事宜,相對人員工敷衍以對在先,
嗣並否認該址
設有相對人公司。聲請人
迄今未獲相對人回應,致無法進行
檢查事務,加以近來業務繁忙恐難勝任,
爰聲請辭任檢查人
一職等語。
三、
經查,本院於103 年10月22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191 號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業經聲請人發函相對人要
求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迄未獲回應,已據聲請
人提出103 年11月6 日(0103)安泰(聯)字第00000000號
函文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已
無法獲得相對人相關配合之情況,確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
人職務;且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
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
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