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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沈弘哲即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沈弘哲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7月31 日依法清算完結,於103 年11月28日經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會決議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沈弘哲為 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沈弘哲出具同意書,為此聲 請指定沈弘哲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28日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未分配 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 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103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 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1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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