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沈弘哲即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沈弘哲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7月31
日依法清算完結,於103 年11月28日經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會決議承認清算
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沈弘哲為
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沈弘哲出具同意書,為此聲
請指定沈弘哲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
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28日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未分配
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
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
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103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監察人審查報告
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1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