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吳南陽即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
結,造具資產負債表等各項簿冊,已送
監察人審閱,並經股
東臨時會決議承認,
爰依法聲請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
字第30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