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吳南陽即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 結,造具資產負債表等各項簿冊,已送監察人審閱,並經股 東臨時會決議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 字第30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