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吉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宛鑫
相 對 人 興雙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秀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
○路○段○○○巷○○弄○○號五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
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前於民國10
3年間因解散並選任劉秀貞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第90號准予清算完結。
惟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尚
有收到國稅局退稅支票,擬依公司法第333條之規定由利害
關係人即聲請人聲請選派劉秀貞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本院103年9月10日北院木
民溫103年度司司字第90號函、國稅局退稅支票、相對人股
東名簿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
報清算人案卷,核閱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前為相對人之股
東,與相對人確有利害關係,而劉秀貞前即為相對人之清算
人,熟稔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程度,且無
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並有擔任相對人
公司清算人之
意願,是認選派劉秀貞為清算人,應屬
適當,
爰依
前揭法條
規定,選派劉秀貞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