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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鄧巧星(原名:鄧盈忻)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耕州會計師派任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 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3 年度司 字第187 號裁定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惟聲請人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聲請,爰聲請解任檢查 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87號裁 定,選任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 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而請求解 任林耕州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 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 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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