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鄧巧星(原名:鄧盈忻)
代 理 人 練家雄
律師
相 對 人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
上列
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耕州會計師派任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
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
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不在此限,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3 年度司
字第187 號裁定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惟聲請人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聲請,
爰聲請解任檢查
人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87號裁
定,選任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
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業據本院
依職權審閱
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而請求解
任林耕州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
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
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